非法即合法

卡尼亚小老鼠 发表于 2008-06-03 09:56:59

美国历史学家马丁•范布伦评论美国的制宪行为是“一起英雄的行动,但却是一起非法的行动”。 这是一套值得质疑的说辞,特别是考虑到对其非法性的认定是建立在与独立宣言相矛盾的基础上,必然引发的问题是宪法本身是否可能具备不合法性,也即在美国独立宣言是否具备高于宪法的地位。 学术界对美国宪法与独立宣言的抵触面,大致集中在其到底是一部全新法律,或者仅仅是对邦联条款的修正法案之上,然而我认为即使将美国宪法单纯视为一个对邦联条款的修正法案也未尝不可,否则就需要承认宪法的制定过程存在了非法性,当然,这种观点也必然带来对在1803年美马伯利诉麦迪逊案中确立的违宪审查权的质疑,即视为修正法案的美国宪法是否具备“宪法至上”性,这又涉及了法律修正案越权与否的讨论,不过令人遗憾的是世界上得到公认的第一部成文宪法就是美国宪法,因此无从寻找前例来判别。 如果承认马丁•范布伦(与美国第八任副总统重名,未查询到相关资料)的评论是正确的,那么就需要正视在美国宪法上存在的悖论,认定它是违反法律基础的法律。实际上类似悖论在美国宪法中层出不穷,如“人人生而平等”在最初定义中并不包括印第安人和黑人,由此可以推出美国宪法在制定初期是种族主义的法规,它为之后残酷的奴隶统治建立了法律基础,为非法提供了合法性。 如果仅仅将宪法视为最高的具备效力的法律,那么马丁•范布伦的评论就是错误的,即宪法在制定过程中的“非法”不能作为断定其是否“非法”的依据,否则存有自我证否的风险,只能认为其法律时效是从投票通过的时点起开始计算。无论如何,必须承认的是任何法案修正案在制定过程中与原法案的冲突和抵触应当在修正案启用始视为受豁免,除非受到较原法案优先级更高的法规限制。 美国宪法的制定过程,在现行国际宪法制定惯例而言,存在着非法性,但作为世界上第一部具备宪法意义的宪法,其本身必然合法,也即美国宪法不仅仅是约束型法律,更是具备拓展效力的、可以“合法性非法”的法律。
曾经的这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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